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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置换时检出车门下线前被拆过 商家称系正常工艺流程

来源:头条 浏览:1次 时间:2026-06-05

2024年1月24日,雒先生在西安城北熙地港蔚来汽车门店购买了一辆全新蔚来et5新能源轿车,29万余元,车辆在妻子名下,“车辆主要用于通勤,开了一年多时间、里程约两万公里,车辆本身并未发现异常,驾驶过程中未出现任何事故,也没有进行过任何的维修。”雒先生说,2025年4月,由于妻子当时怀有身孕,考虑空间性,他们前往蔚来汽车西安曲江金地广场店了解咨询,希望能置换一辆较大的SUV车型。

雒先生回忆,现场工作人员找来检测人员对车辆进行初步检测,“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雒先生说,估值人员现场检测后,告知其车辆左后门拆卸过,左后门玻璃也更换了,此外全车车漆厚度不均,可能也存在问题,“检测人员口头说这辆车是事故车,价格至少要降低3万元。”

“我当时也不敢相信这一说法,因为车辆买来后至今没出现过任何问题和事故。”雒先生说,对于这一问题,蔚来汽车售后称车辆出厂都会做PDI检测,经查询左后门没有相关记录,建议他实在不放心可以去找第三方公司鉴定,还推荐了一家检测公司,称若是有问题,他们负责处理。

2025年4月,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结果摆在雒先生面前——车辆左后门存在拆卸、更换现象,左后门玻璃存在拆卸痕迹现象。

“当时我和蔚来汽车的工作人员都在检测现场,他们也亲眼看见了结果,称此前没遇到这个情况,要向上级报告。”雒先生无奈道。

公司称拆卸为生产下线前处理

系“正常生产工艺流程”

“签约前,我多次就被车辆状况进行过确认,蔚来汽车工作人员均明确表示车辆不存在任何磨损及使用痕迹等质量瑕疵问题,也没未对车辆存在维修情况进行任何形式的说明。”雒先生认为,蔚来汽车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故意隐瞒维修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他多次和蔚来汽车方协商处理事宜,蔚来汽车方却告知这属于“正常生产工艺流程”。

2025年4月17日,西安蔚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雒先生妻子(车主)出具的一份说明显示:“2025年4月13日,您反馈蔚来车辆左后车门存在喷漆和螺栓拆卸痕迹。我司收到反馈后非常重视,并立即进行核查,现将核查结果回复如下:该车辆在生产下线前,工厂曾对该车辆的左后车门进行过喷漆及拆卸的重新处理。该等操作系正常生产工艺流程;处理后该车辆经过检验质量合格,且符合交付标准。”

“我认为这个不正常,但工作人员的意思是,这个情况发生在出厂之前的环节,且车辆经过鉴定符合标准。”雒先生说,协商沟通无果,只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2025年4月25日,雒先生和妻子将西安蔚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雒先生要求解除《汽车买卖合同》,并退还其购车款,同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以及本案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6月4日下午,记者就此事拨打蔚来汽车客服电话4009996699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进行了记录,称正在跟进。截至发稿前,记者暂未收到相关回复。

二次勘验:左后车门存在拆卸痕迹

漆膜厚度与其他部位不完全相符

“车辆前后进行过几次检测和勘验,证明确实存在一定问题。”雒先生告诉记者,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经对该车辆进行现场勘验,该车辆左后车门存在拆卸痕迹,漆膜厚度与车身其他部位不完全相符,最终鉴定意见为:车辆左后车门喷漆及拆卸的重新处理操作对车辆价值影响(贬值)金额为人民币8100元。

据雒先生介绍,商家对这份评估并不认可,并在庭审中表示,案涉车门虽在生产线上进行了拆卸的重新处理,但并未留下拆卸痕迹,不会影响车辆价值,鉴定报告基于该拆卸痕迹认定的车辆价值贬损事实及相应金额与案涉车辆出厂前的操作无关。此外,还称作为销售者客观上不知晓车辆出厂前的制造情况,要求在售车时了解车辆在生产环节的全部工艺和细节并向消费者告知,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商业实践及行业惯例,不构成欺诈。

雒先生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做出处理,“首先,如果我得知这一问题,我肯定不会花费30万元购买;其次,商家称这属于正常工艺流程,那这辆车别的车门为什么没有拆卸痕迹,其他消费者购买的为什么没有这一问题?”雒先生说,商家认为这一情况没问题,但实际上对消费者知情权等权益,以及车辆价值,后续的置换、卖车都带来了影响。

律师说法

无法律条文规定

出厂前返修可豁免告知义务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涉车辆左后门拆卸、重新喷漆,经司法鉴定造成8100元车辆贬值,直接影响车辆残值、二手车置换定价。即便返修发生在出厂生产环节,该物理修复痕迹客观改变车辆原始出厂状态,区别于无任何拆装的全新商品,不属于生产商内部无痕迹工艺微调范畴。”朱长江说,销售方若以“原厂工艺”隐瞒,不向消费者告知真实情况,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该信息依法应当在售车前如实披露。

朱长江认为,厂家行业生产惯例不能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之上,无法律条文规定出厂前返修可豁免告知义务。拆装车门、重新喷漆已形成可检出车况瑕疵、造成车辆贬值,不能以内部工艺免责。若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要信息,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朱长江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据此,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经销商也负有核验车辆真实车况、排查修复记录的专业审慎义务,不能以不掌握工厂细节免除事前核查与如实告知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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