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行业是一个新业态: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国家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维护国家税收 推动物流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
8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完善建议。响应这一行动,有关网络货运社会组织和企业从改革网络货运税收征管信息模式、实施道路货运税负结构性安排等方面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货运行业增值税制的建议,以期维护国家税收,引导税法遵从、推动我国物流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络事业部主任、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分会秘书长晏庆华认为,我国网络货运新业态具有大规模深度组织个体自己运力的特征,要求变革传统的税收征管信息模式,依托对网络货运业务运行数据的大数据监管,建立起以网络货运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真实性为监控客体的税收征管体系,才能激发产业活力,保障增值税制的顺利运行。
晏庆华指出,现行网络货运进项抵扣设定的打通个体司机与网络货运企业之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两个路径都没有可操作性:一个路径是,将个体司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给网络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但个体货运群体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现实环境和政策配套远不具备;另一个路径是,绕过个体司机非一般纳税人的抵扣凭据传递障碍,采取网络货运企业货运物耗直供的方式来实现抵扣凭据获取,这也是不现实的,首先网络货运企业与司机是业务委托关系,物耗采购权在司机,不在网络货运企业,网络货运企业也不能强迫司机使用企业采购的油品。
据此,理论上适用于全社会的“依托凭据抵扣的增值税计税体系”在我国网络货运行业不具有可行性,将“以数治税、大数据稽核”纳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使之成为新时期发展新质生产力一种重要的征管背景认知,才能遏制网络货运行业存在的虚开增值税抵扣凭据对增值税征收体系的冲击,维护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
坚持增值课税原则,维护增值课税的制度诚信,在改革网络货运行业税收征管信息模式的基础上,考虑有效接续税源。晏庆华建议将个体司机从网络货运公司取得的实际承运收入视同一般纳税人含税货值,按9%的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基准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对个体司机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就价款部分进行课税(这部分可由网络货运企业代为扣缴),对网络物流公司准予其将按基准税率分离出的税款部分作为进项税额,从而不再拘泥于票据流转,实现对网络货运行业的增值课税。
浙江新颜物流有限公司轮值总经理邓邵涛提出,当前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可以由税务部门牵头,联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搭建“货运综合信息共享平台”。税务机关可通过该平台获取全面、准确的企业(或个体司机)经营数据,实现对企业税收的精准征管。同时,各部门之间可通过平台进行信息交流与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与解决货运新业态发展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税制需要与时俱进 “以数控税、大数据稽核”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杨志勇指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的运用,新业态已经出现,税源已经发生变化,税制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经济社会变迁所带来的税源变化的需要。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与商品服务种类有关,与所属行业有关。行业界限的模糊,对现行增值税制的适用性提出了挑战。税收制度对新业态发展有直接的影响,税负轻重要体现纳税人的能力。现行税制是否适应以及适应程度,需要深入研究,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可谓切合现实的需要。
我国有近3000万货车司机参与公路运输的货运服务,他们承担了国内近80%的货运总量。安徽省工商联副主席、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冯雷提出,自《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5年多来,网络货运展露了构建交通运输业新质生产力的强大生命力,但也暴露出现行增值税抵扣安排和征管制度的不适应性。
冯雷提出,尊重网络货运发展的基本逻辑和客观事实,依托信息系统和大数据技术,建立起以网络货运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监控客体的数字化税收征管体系,才能保障增值税制的顺利运行。必须突破“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征管背景局限,将“以数控税、大数据稽核”纳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使之成为新时期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推动力。
“以数治税”改革网络货运业税收征管模式
目前,部分地方税务机构已经依托大数据技术和网络货运的实时业务数据构建了低成本、高效率的网络货运数字化监管平台、并已长期成功运行支持构建网络货运监管平台,实现基于网络货运业务大数据的“以数治税”。
中储智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李敬泉指出,个体司机虽是独立经营,但其运营物耗成本构成与一般货运纳税人没有本质区别,所不同的只是经营规模小,记账能力差,不应在价税分离上差别对待。根据税法对个体司机按3%简易征收没有问题,但应在抵扣端按行业税率9%进行分离。
冯雷、李敬泉建议优化现行税收制度,实行“以数治税”+“反向开票”联动“征三抵九”,使对网络货运企业及个体司机环节的增值税实现“应抵尽抵、应收尽收”。允许网络货运企业为个体司机以3%的简易征收率代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9%的扣除率作为网络货运的进项,同时不再计入油品等物耗抵扣。支持财政超税负返还同步退出。
相关人士指出,改革税收征管信息模式、实施公路物流业个体司机和物流公司之间的税负结构性安排,体现了增值课税的制度诚信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税制完善的内在要求,实现中也有望实现既可以降低税负、推进公路物流业稳健发展,又可以提升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多方共赢的税制改革政策效应。(章政闻)
责任编辑: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