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家住西安城北的谢女士致电华商报,称十年前被前男友苏某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借钱、贷款等总共超80多万元,并因陷入苏某的连带担保责任,而遭到了债权方的起诉,2018年8月以遭遇诈骗报警且由警方立案,可八年来案件却一直没有结果。如今,她不知是继续等待下去、还是可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摆脱困境,非常煎熬。
结识前男友入“坑”
谢女士说,2016年9月中旬,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甘肃来陕男子苏某。当时,苏某正在西安经商,出手阔绰,对她也很好。但相处一段时间后,苏某开始以各种借口找她借钱。
“2016年12月起,他多次以资金周转为借口向我借款,哄骗我使用个人银行卡办理贷款、以贷还贷。当我也有过怀疑,但他说女性的征信更好、贷款审批更快,还承诺会按期还款,所以几乎每次都按他说的做了”,谢女士说,直到事后才醒悟,是其将所有贷款本金、还款风险,全部转嫁至她身上,“那段时间,苏某还以资金周转为由,购置了一辆价值19.8万元的宝马Z4二手车,哄骗我出钱后,车辆却因权属问题被扣押;他还说在市内一家写字楼经营咖啡厅,让我办理了多笔贷款,甚至鼓动我向亲友借钱填补资金缺口,但后来才知,咖啡厅早因拖欠房租被清退了”。
谢女士称,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在接到苏某电话后,她被叫到新城广场附近的一处房间,“当时苏某被多人围困,说不在担保文件上签字就不能走。我在极度恐惧的情况下签了字。事后才知道,是苏某私自抵押他人车辆无力偿还,将债务连带责任转嫁到我身上”。
就在谢女士开始为应付还贷焦虑不安时,苏某在同年8月失联。她被一位债主起诉了。于是,她以遭遇诈骗向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报案,并由长安分局在当年8月8日正式立案。
“报案时涉案本金85万元”,谢女士称,被起诉后,其银行卡两次冻结,并被限制高消费,其个人征信连同工作发展,已彻底崩塌,她也因长期焦虑而患上重度抑郁。谢女士称,报案时已将全部证据及经过如实提供给办案民警,2019年时得知苏某在深圳注册了一家公司,还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信息。2025年11月,她获悉民警赴广东约谈了苏某。八年过去了,案件仍无任何结果。
6月22日下午,记者与谢女士一行来到韦曲派出所,前台值班人员称所长外出,无法联系,且不认识目前的办案民警。记者又来到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该局政工科董副主任表示,自己并不了解案情,会与办案人员联系。6月23日下午,董副主任电话告知,韦曲派出所所所长本周四与谢女士见面说明案件情况。
“八年间该案先后由四名民警接手,我每次都要重复提交全套证据材料、反复做笔录陈述案情”,谢女士称,2026年4月初,办案民警告知她,经与苏某电话联系,对方承诺在半年内筹集款项一万元,先偿还给她。当下,她仅希望案件能尽快有一个结果,好让她从身心遭受重创的境地中挣脱出来。
警方曾核查后进行回复
从谢女士提供的相关转账及微信互动截图,以及“立案通知书”显示,其所报的诈骗立案至今已有八年多。尽管通过12345政务热线及公安督察等渠道曾多次反映,但案件一直进展缓慢。
记者从她今年6月初拨打12345后的官方回复可见,针对其投诉,韦曲派出所开展了核查,经调查,谢女士与苏某在案发时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16年9月份确认恋爱关系,直至2018年8月份关系破裂,因苏某常年不在西安,办案民警多次寻找苏某未果,期间工作重点为对谢女士提供的贷款账单及给苏某的转账流水进行核对。“办案民警于2022年、2025年出差前往外地寻找苏某并对其进行询问,苏某自述二人交往期间从谢女士处拿了40余万元,主要用于二人共同日常吃喝,出国旅游,购车,投资等消费行为,并称对于期间的投资,购车等行为,谢女士均知情。后办案民警对苏某、谢女士名下多张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单流水进行调取,对其数万条账单进行逐一核对,并对当时二人的共同朋友进行询问制作笔录,尽量还原二人的转账真实用途,后民警多次前往外地出差寻找苏某并对其进行讯问调查。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苏某有诈骗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之中”。
该回复还称,该案经法制大队法律评查和督查倒查,意见为:该案事实不清,未查清谢女士交给苏某的资金数额、用途,去向不清。未查明苏某是否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建议进一步查明苏某是否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查清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民警也不定期与谢女士保持沟通,向其告知案件相关进展。
谢女士说,由于刑事案件没结果且持续了这么久,自己即使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讨钱,诉讼时效应该也已过了。对此,她很是苦恼。
当事人该如何摆脱困境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黄越岭表示,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本就模糊,其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警方在侦查中面临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困境,导致案件长期搁置,这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4条第3款,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而本案八年未结,明显超出了合理期限,属于典型的“久侦不结”或“挂案”情形了。就此,黄越岭建议谢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通过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反馈侦查进展。若公安机关最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考虑提起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3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需注意的是,提起自诉的前提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作出明确的“不予追究”决定。因此,女子需通过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等方式,促使公安机关出具正式的结论性文书。
就谢女士担心民事诉讼超过时效一节,黄越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故从谢女士2018年8月报案时起,诉讼时效已从该日起中断。而刑事案件尚未终结,故诉讼时效持续中断。因此,谢女士的民事诉讼权利并未因时间流逝而丧失,仍可依法提起诉讼,且刑事民事可以并行。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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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佳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