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熙熙攘攘。一些看似琐碎的“身边事”,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我们的安全感、幸福感和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华商报《法治周刊》陆续邀请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您抽丝剥茧,解读晦涩的法条或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围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领域——物业纠纷、相邻关系、消费维权、婚姻家事、劳动保障、侵权赔偿、合同陷阱等,深入浅出地剖析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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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纠纷中,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甚至失联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许多房东会感到愤怒与无助,认为对方违约在先,自己便有权采取任何措施挽回损失。一个颇具争议且频繁出现的做法便是:房东自行打开门锁,将租客留置于屋内的物品清空、丢弃或变卖。然而,从法律视角审视,这种“任性”的行为背后隐藏着法律风险。它非但不能合法地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使出租人从有理的守约方转变为违法的侵权方。
典型案例:私清物品惹官司有理反变侵权
前不久,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房东因为租客王先生1个月未付租金,几次联系不上后,便自行将其留在屋内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紫砂茶具及纪念章等物品全部丢弃。王先生发现后,将该房东告上法庭。法庭上,房东觉得很委屈:“他欠我房租不给,我扔他东西怎么了?”
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承租方,应依约按时交纳房屋租金;该房东作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在王先生未及时交纳租金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合理行使权利解决纠纷。房东在未通知王先生到场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案涉房屋,强行腾退房屋,并将王先生在承租房屋内的经营设施及物品搬走,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房东应妥善保管王先生的物品,王先生放置于案涉房屋内的物品应予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房东应当赔偿损失。
法理辨析:欠租属违约弃物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王先生虽因逾期支付租金对房东负有金钱债务,构成了违约,但这仅属于债权债务纠纷。而王先生对其留置于屋内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享有所有权。房东作为债权人,其权利仅限于请求王先生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或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房东的债权效力,并不能赋予其直接处置王先生所有物的权利。其未经所有权人王先生同意,擅自闯入并丢弃王先生物品的行为,直接侵犯了王先生的财产所有权。
简单来说,租客欠租是一种违约行为,属于经济纠纷,房东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起诉到法院等方式,要求租客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而房东扔东西是在故意破坏或非法处理他人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房东拥有房子的所有权,这个权利受法律保护,但租客通过租赁合同,在租期内获得了房子的使用权,租客放在房子里的个人物品,所有权完全属于租客自己。当租客违约时,房东可以收回房子的使用权,但房东没有权利去处置租客拥有所有权的个人物品。
条款效力:约定有效但“非任意” 处置失当仍担责
实践中,房屋租赁合同中常有约定:如果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则有权要求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房屋。如承租人没有按期交回房屋,出租人有权清理承租人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这类条款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则一般认定为有效。
尽管约定有效,但法院判断房东处理租客留下的东西算不算侵权,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情况:第一,物品的价值?对于价值较高或可能蕴含重大纪念意义的物品,房东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如随意丢弃导致毁损灭失,法院会依据物品的价值确定赔偿的范围。反之,对于确属价值低廉、已无使用意义的废弃物,房东的处置行为被认定为合理的可能性增加,赔偿责任减轻。第二,房东是不是先试过其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有没有先去法院起诉租客,而不是自己直接动手清空房子。第三,房东处理东西前有没有提前通知租客?比如是否给租客留了合理的期限搬走东西,并且明确告知了逾期不处理的后果。第四,处理过程中有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比如搬动时是否小心避免损坏,存放时是否找了合适的地方、还清点登记了物品清单,而不是随便一扔了事。所以说,哪怕合同里写明了“逾期不搬视为放弃”,也不代表房东就能随意处理租客的东西。
但这类问题,需要基于民事租赁与商事租赁的性质差异进行判断。商事租赁的双方均为具备专业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租赁行为服务于经营目的。为尊重商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理的通知期、财物处置程序及风险分配规则,该条款的效力可能会获得认可。商事租赁中合同约定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可为双方提供更明确的预期和操作空间。
正确操作:明晰步骤避风险 合法清房有依据
那么,遇到租客欠租失联,房东该怎么办?正确的“打开方式”应该是:
如果双方能在租赁合同里提前白纸黑字写清楚,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房子怎么交还、东西怎么清理?万一租客超期不搬,或者房东不得不自行清房,屋里的物品该怎么处理、风险由谁承担?这样事先约定明白,将来万一真遇到腾房僵局,双方就有了一套明确的处理规则,能大大减少“互相扯皮,找不到依据”的风险。
如未约定以上条款,可以按合同约定发出正式通知,通过微信、短信、书面函件等可以留存证据的方式,向租客催要租金,并明确告知若逾期不交将解除合同,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
如果出租人迫切需要收回房屋再次出租的,收回房屋时,绝不能任意处置屋内物品。正确的做法是在社区工作人员、物业、民警或律师、公证处的见证下,对屋内的所有物品进行仔细清点、录像、拍照、造册列表,并让见证人签字。注意妥善保管,将物品打包后存放在一个安全的地方,并书面告知承租人遗留物品的位置及保管人、联系方式等信息,通知租客在限期内前来领取物品,产生的保管费用可向租客追偿。通过这一系列合法程序,房东既能维护自己的租金债权,又能完美避开“侵权”的法律风险。
案例延展
承租人“失联” 房屋空置损失谁承担?
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口头约定,李某自2022年6月开始租赁侯某位于河北承德下板城镇下板城村院内门房一间,每月租金300元。后李某通知侯某要去重庆,并提前支付了至2023年3月的房租,但并未告知侯某是否继续租住。2023年3月16日起,侯某便无法联系上李某,李某的个人物品一直存放在出租屋内。2023年11月,侯某打开房门,清理了李某的个人物品并予以保管。侯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支付自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的房租2400元。
河北承德县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侯某已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占有使用,双方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且无法确定租赁时间,视为不定期租赁,侯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对于侯某要求解除原被告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未告知侯某是否续租且将个人物品存放于出租屋内,实际占有房屋但并未给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故对于侯某要求李某给付2400元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房东认为租客已搬走 打扫房间扔掉部分物品
小宋从老李处承租房屋,租赁期满小宋未续租,与房东协商第二天搬离。次日,小宋收拾物品过程中因事外出,再次返回时,发现个人物品已被房东清理。小宋报警,双方协商未果,小宋将房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831元。
小宋诉称,租赁期满后,因需时间另找房源,便与房东协商次日搬离,第二天,自己收拾物品时因事外出,但已提前告知房东还会回来,但当其返回后发现房东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房间,并将自己背包、衣物、鞋子、充电宝、刮胡刀、洗漱用品等进行了清理。“房东说以为我已经搬走,剩下东西不要了,便当垃圾扔掉了。”小宋要求房东老李赔偿自己财产损失共计3831元。
老李说,当天上午8时许,小宋告诉自己一会儿就搬走。11时许,发现小宋房间门开着未上锁,里面没有人,但很脏很乱,以为小宋已经搬走,剩余物品不要了,才开始打扫房间。
法院认为,本案中,租赁期已届满,且次日早上,小宋已明确向房东表示当日搬走,小宋在出门时未锁门,长时间未归,也未告知房东其将再次返回和妥善保存出租屋内物品。庭审中,小宋也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遗留物品为贵重财物。小宋作为成年公民,是自身财物的第一责任人,应尽保管之责,但小宋明显对自身财物疏于看管,未采取保护自身财物的措施,做出了足以使他人形成错误认识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宋的诉讼请求。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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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莉文